雖然飽受質疑,在中國的實體運作公司也已因偽造註冊地址和提供虛假商標授權而被吊銷了營業執照,但世界奢侈品協會(下稱“世奢會”)及其中國首席代表毛歐陽坤仍在堅持和媒體打官司。出於保護證人的考慮,兩家報社未提供採訪錄音及爆料人的身份,這使得世奢會部分贏得了已經一審宣判的四起名譽權案件。
  有觀點認為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就喪失了訴權,其實不然。在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上,根據《最高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函》,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
  可見,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註銷登記前,還可以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活動。從這個角度來看,該公司雖然被吊銷執照,但現階段仍然有權提起各類訴訟。同時,作為自然人,毛歐陽坤確實也有提起名譽權訴訟的權利。
  其實,對於報社敗訴的幾起一審民事案件應理性看待。這一方面在於,法院判決媒體敗訴,並不意味著就此阻礙媒體輿論監督權正常行使。輿論監督須合法且真實,當有人起訴媒體侵犯其名譽權,媒體至少有兩種方式進行抗辯。一是證明報道內容的確屬實,屬於依法監督範圍。二是在雙方對報道是否屬實難以達成一致,法院也難以判斷的情況下,媒體需要提供較為可靠的消息來源,來證明自己並非憑空捏造新聞。
  而對於第二種途徑,線人必然需要現身,現行法律並沒有針對新聞線人制定證人出庭豁免制度,相反,證人有著出庭作證並接受質證的法定義務,否則,媒體將承擔不利後果。可是,這就把媒體推到了“兩難”的尷尬局面。
  讓線人浮出水面,或將有悖新聞行業倫理,這或許也是報社在一審中拒絕提供錄音及爆料人身份的原因。也正因此,報社在訴訟中陷入了不利境地。當然也不排除相關報社有上訴的權利,並有權在二審階段提供對己方更為有利的新證據。
  而另一方面,也應意識到,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在證明責任和證據標準上並非完全相同。報社即使在民事案件中敗訴,也並不意味著必然有記者需要為此承擔損害對方商業信譽的刑事責任。同時,不管線人出於何種目的提供材料,只要記者遵守行業審核准則,即使報道和事實有些不同,也並不能因此獲罪。
  通過這個個案也可以看到,如何保護新聞線人,也許並不是一道司法可以解決的難題,而需要上升到立法角度,在杜絕虛假新聞和維護新聞倫理兩端作出更合理的制度設計,在特定領域採取更為特殊、更有利於保障證人權利的證據制度。
  事實上,這不只是一個個案,隨著媒體監督地位與力量日益彰顯,新聞線人的存在已經成為了業界的普遍現象,如果社會不能有效保護媒體消息來源,那麼公眾的知情權必將受到損害,輿論監督力量更將無從發揮。而對於此,光靠媒體“頂雷”自然遠遠不夠,司法機關也只能是現行法律的保守實施者。保護新聞線人,或許只能從立法上求解。
  舒銳(北京 職員)  (原標題:保護新聞線人需立法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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